醫院管理局公眾投訴委員會

醫院管理局公眾投訴委員會

委員會須獨立地﹕
  1. 對市民曾向個別醫院進行投訴,但不滿院方的回應而就此向委員會作出的申訴,以及由立法局議員轉達的投訴,作出考慮及決定。
  2. 對由醫院管理局轉達的其他投訴或其他類別的投訴,作出考慮及決定。
委員會必須﹕
  1. 促使有關部門對投訴進行調查﹔
  2. 作出決定及回覆﹔及
  3. 就應採取的行動提供意見。
在不影響投訴人的其他公共投訴或申訴途徑的情況下,委員會的決定即為醫院管理局的最終決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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