醫生向公眾人士或病人提供的資料

醫生向公眾人士或病人提供的資料

專業守則訂明,醫生向公眾人士或病人提供的資料必須合法、得體、正當、真實、有根據、準確和不誇大。

醫務委員會獲賦所需的法定權力,以處理針對醫生專業執業及操守所提出的申訴。

附屬《醫生註冊條例》的《醫生(註冊及紀律處分程序)規例》訂明,凡欲申請註冊為醫生或專科醫生者,須就本身的個人資料及所持專業資格作出聲明,並須提交無犯罪證據的陳述,以支持其註冊申請。作出虛假聲明,屬刑事罪行;根據《刑事罪行條例》(第200章)第36及37條,在法定聲明中作出虛假陳述即屬犯罪,違例者可判處罰款或監禁,刑期最長為兩年。

禁止醫生向公眾人士提供不真確的資料

《醫生註冊條例》及專業守則皆已載有清楚條文,禁止醫生向公眾人士提供不真確的資料。然而,政府當局及醫務委員會亦會不時檢討有關條文,以確保所載規定能夠有效保障市民。

Share by: